设为首页|加入收藏

铸造精品、 追求卓越

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有关规定

2011/8/26   福建省假肢中心   

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有关规定

  第3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:(一) 救助灾害、救济贫困、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;……”

  第7条规定:“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。”

  第8条规定:“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,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。国家鼓励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。”

Copyright 2011 fpcfoot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. 福建省国资康复 版权所有 闽ICPB备05007538号-1
配件销售 联系电话:0591-83777210、87514097 临床康复 联系电话:0591-87548900、87548904 总部地址: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5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