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8/26 福建省假肢中心
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有关规定
第3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:(一) 救助灾害、救济贫困、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;……”
第7条规定:“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。”
第8条规定:“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,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。国家鼓励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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