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8/26 福建省假肢中心
《国防法》第62条
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,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
给予特别保障。因战、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,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,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
均生活水平。
Copyright 2011 fpcfoot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. 福建省国资康复 版权所有 闽ICPB备05007538号-1
配件销售 联系电话:0591-83777210、87514097 临床康复 联系电话:0591-87548900、87548904 总部地址: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50号